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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不等于“管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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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WS.SOHU.COM 2003年10月21日00:00 南方日报报业集团-南方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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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仆论坛
张良根
最近,珠三角治安反弹引起社会各方面的关注。有报纸连日用较大版面对“反弹”现象和公安机关所做的大量工作作了客观的报道,为公安说了公道话。但有的文章把“治安管理”等同于“管人”(有文章标题赫然写着“×名警察要管××万人”),甚至等同于“外来人口管理”(起码潜台词如是)。笔者认为,这种提法,用传统的公安执法观念来权衡似无不妥,但用法治的观念来分析,却值得推敲。
其一,“管人说”不符合公安工作实际,超越公安职能。公安机关的工作量,治安管理的难度,与人口数量密切相关,但不能把工作量或管理难度等同于人口数,更不能把“治安管理”看作“管人”。一个地区、一个城市的人口(包括外来人口),除了公安机关必须重点“管”——依法打击处罚的不法分子之外,大多数是遵纪守法的良民,他们是有觉悟通过法律、法规进行自我约束的。这里,管理是通过法律、法规发挥主要功效的。如果非用“管人”不可,则“管人”也是政府各部门(乃至社会各方面力量)的共同职能,并非公安一家的“专利”;再说,公安“管人”,一般情况下是通过各单位“看好自己的人”或是“综合治理”实现的。
其二,“管人”的工作模式陈旧过时。诚然,公安机关过去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总是习惯于把治安管理看作对人的管理,甚至把“管理”等同于“管制”、“打击”。因此,一些民警长期以来以管人者自居,在其心目中,群众就是他们管制的对象。在公安机关狠抓执法观念转变,强调树立执法为民思想的今天,这种陈旧的工作模式必须坚决加以革除。否则,公安执法观念转变就是一句空话,公安执法形象就无法改善。
其三,“管人说”违背了尊重人权的法治原则。按照法理学的观点,不论是立法还是执法,出发点都是为了规范人们的行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在我国,公安机关作为治安行政执法部门,其职能就是依法打击违法行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如果把“治安管理”等同于“管人”,重打击轻保护、重管理轻服务的现象就无法改变,公民的人权就无法保障,“孙志刚事件”就有可能再次发生。
其四,把“治安管理”等同于“外来人口管理”,伤害了外来人员的感情。外来人口的剧增给广东治安管理造成巨大压力,这是事实,但不能因此而把大约2100万外来人口统统划为“管理”对象。有文章提及治安复杂时总是和2100万联系起来,其潜台词不言而喻。外来人口不能和常住人口一样享受“公民待遇”,实在不公平。我们可以来个换位思考:假如你是一名外来工,作为这2100万中的一员被列为“管理”对象,你会作何感想?外来工是广东现代化建设的生力军,我们应该尊重他们的人格,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而不应该因为外来工中混杂着极少数违法人员(尽管在查获的违法犯罪人员中外来人员占多数)而把他们统统作为“管治”对象。这样做,既伤害了外来工的人格尊严,也侵犯了他们的人权。
看来,公安机关执法观念的转变,既有赖于公安机关自身不懈的努力,也有赖于新闻媒体及社会各方面的积极引导和共同关心。
作者单位:广东省公安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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