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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商备案“教育部”可在大陆开设学校
2002年3月27日17:28  中国台湾网

  中国台湾网3月27日消息:台湾“行政院会”今天通过“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与“香港澳门关系条例”条文修正草案,条例中规定在大陆地区从事投资或技术合作的台湾地区人民、法人、团体或其它机构,在向“教育部”申请备案之后,可于大陆地区设立高级中等以下学校,并得附设幼儿园。

  据台湾媒体报道,鉴于陆资到台投资的范围包括了内地人民、法人、团体、其它机构或其在香港或澳门投资的公司,“陆委会”为配合现行的当局“法制架构”,也同时修正“香港澳门关系条例”相关条文。

  该修正案也规定符合相关办法的学校学生回台就学,其学历可与台湾地区同级学校学历相衔接,以保障其回台就学的权益。

  由于该条例实施近十年,当事人已有充分时间自由选择其住居生活地,历史因素将告一段落,“陆委会”也藉此机会一并修正,将大陆地区人民到台定居的规定予以正常化处理。(乔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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