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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火化尸体 敬老院赔一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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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WS.SOHU.COM 2003年10月20日03:38 北京晨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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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报讯(记者 赵中鹏 通讯员 张涛 张海遥)日前,一敬老院因擅自火化一名死亡老人而被法院判决赔偿死者子女精神损失费一万元。
贾某、盛某系死者贾老汉的子女。2001年4月12日,贾某将老人送到徐辛庄镇敬老院,约定由敬老院代养一年。同年8月,贾某去其母亲处居住。2002年4月该代养协议到期,贾某未到敬老院续签代养协议,敬老院被迫单方面继续履行合同。盛某自贾老汉住进敬老院后,始终未予探视。2003年3月2日,贾老汉因脑血栓病发死亡,由于与贾某失去联系,敬老院于当日晚将尸体火化。
2003年3月27日,贾某到敬老院探视其父时,才知其父已被火化。贾、盛二人以敬老院在未通知家属的情况下将贾老汉尸体火化,致使其未能见父亲最后一面、造成一生的遗憾和痛苦为由,提起诉讼要求敬老院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15000元。
被告敬老院方认为,二原告对其父亲感情淡漠,长时间不管不问,合同到期也不续签,存在过错,且敬老院已垫付了大笔费用,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通州区人民法院认为,敬老院未经亲属同意将老人尸体火化,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精神痛苦,其行为错误。鉴于原告贾某长期对其父的健康、生活状况不闻不问是导致敬老院无法及时通知亲属的直接原因,据此,法院判决敬老院给付原告贾某、盛某精神损失费一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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