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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执行防治措施的当事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NEWS.SOHU.COM  2003年04月28日06:33  北京青年报

  依据《传染病防治法》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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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习贯彻《传染病防治法》对防治非典型肺炎有何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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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全国上下正在全力以赴开展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打赢这场硬仗,既要依靠科学,又要依靠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简称《传染病防治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传染病防治工作的方针原则和各项措施,明确了公民、社会有关组织和政府有关部门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的责任,是开展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的主要法律依据。大力宣传贯彻《传染病防治法》,使广大干部群众懂得有关法律规定,知道自觉防治既是一种社会公德,又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和义务,积极配合政府采取的有关措施,保证这项工作顺利进行,对于夺取防治非典型肺炎斗争的胜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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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典型肺炎是不是法定传染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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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典型肺炎是本世纪的一种新的疾病,有较强的传染性。2003年4月8日,经国务院批准,卫生部下发了《卫生部关于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严重急性呼吸道综合症)列入法定管理传染病的通知》,决定将非典型肺炎列入《传染病防治法》法定传染病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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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民发现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应如何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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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任何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时,都应当及时向附近的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防疫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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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如何公布和通报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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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执行职务的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发现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限向当地卫生防疫机构报告疫情。卫生防疫机构发现传染病流行或者接到疫情报告,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同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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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非典型肺炎暴发、流行区域,当地政府可以依法采取哪些预防、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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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规定,在传染病暴发、流行区域,当地政府应当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组织卫生、医药、公安、工商、交通、水利、城建、农业、商业、民政、邮电、广播电视等部门采取下列预防、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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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对病人进行抢救、隔离治疗;(2)加强粪便管理,清除垃圾、污物;(3)加强自来水和其他饮用水的管理,保护饮用水源;(4)消除病媒昆虫、钉螺、鼠类及其他染疫动物;(5)加强易使传染病传播扩散活动的卫生管理;(6)开展防病知识的宣传;(7)组织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染疫动物密切接触人群的检疫、预防服药、应急接种等;(8)供应用于预防和控制疫情所必需的药品、生物制品、消毒药品、器械等;(9)保证居民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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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发现非典型肺炎时,应当及时采取哪些隔离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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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发现传染病病人,应当及时采取以下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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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病人和病原携带者应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部门协助治疗单位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2)对疑似病人,在明确诊断前,应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3)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污染的场所、物品和密切接触的人员,应实施必要的卫生处理和预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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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典型肺炎暴发、流行时,各地政府可以采取哪些紧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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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各地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地方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以下紧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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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2)停工、停业、停课;(3)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4)封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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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什么情况下可宣布疫区,对疫区可采取什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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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典型肺炎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报经上一级地方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在疫区内除采取《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4条紧急措施外,还可以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疫区封锁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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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哪些部门应及时提供防治非典型肺炎药品和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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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医药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供应预防和治疗传染病的药品和器械。预防和控制传染病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生产传染病防治药品、器械的医药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为预防和控制传染病及时提供必需的物资是应尽的义务和职责。铁路、交通、民航部门必须优先运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处理疫情的人员、防治药品、生物制品和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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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具有哪些监督管理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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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要有以下监督管理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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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对传染病的预防、治疗、监测、控制和疫情管理措施进行监督、检查;(2)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改进传染病防治管理工作;(3)依照本法规定,对违反本法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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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其他有关部门卫生主管机构在本系统内行使前款所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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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哪些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行为,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采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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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有造成传染病流行危险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报请同级政府采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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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2)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3)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4)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本法提出的其他预防、控制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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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造成流行危险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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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所列行为之一的,引起非典型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以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后果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从事传染病的医疗保健、卫生防疫、监督管理的人员和政府有关主管人员玩忽职守,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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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传染病防治法》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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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有:《刑法》、《食品卫生法》、《环境保护法》、《劳动法》、《药品管理法》、《献血法》、《母婴保健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境卫生检疫法》、《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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