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信访局王月宗副局长:我们提出,要保证信访渠道的畅通,使老百姓能通过这条渠道,不任何障碍来行使他们的民主权利,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他们反映的问题应该解决也能够解决的,要给一个公正合理的解决。
我们现在是提倡依法、逐级、有序上访,但是我们从来没有说过禁止群众越级上访。而且我们坚决反对阻止群众正当的越级上访,不阻拦。我们不提倡越级,但是不禁止越级。为什么这么说呢?去年我们国家信访局来访接待司交办给地方的案件,那肯定都是越级,85%的群众问题什么时候能够解决?很可能石沉大海。
从这个事件来看,地方信访部门在没有通知其家属的情况下,没有权力给黄淑荣做司法鉴定,因为它不是职能部门,不能做出这样的事情来。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博士:近年来,在我们依法治国的号召之下,公民的权利意识被唤醒了,黄淑荣鉴于土地承包问题和腐败问题屡屡上访,这种精神是值得肯定的。这表明她有权利意识,为权利而奋斗。这标志着一种进步。这种行为不应该受到打击摧残,相反应该受到肯定。从司法的角度我觉得,第一,上访权是公民的宪法性的权利,是公民根据宪法所享有的一个申诉权。上访权是不能随意遭到压抑和打击破坏的。不能因为这个上访的次数多了,就将其说成是精神病患者而强制性地送到精神病院去,这是对公民上访权申诉权不尊重的表现。另一个问题,我们的公民包括一些政府官员法律意识比较淡薄,不知道自己的权限是什么,能够做什么,不能做什么,而产生一种错误认为,认为都是政府管,政府是一家,该法院做的事自己也要做。因此必须依法行政。
黑龙江省精神科权威专家、黑龙江省精神病司法鉴定高级鉴定组副组长李玉经教授:按照《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的规定,这是不允许的,这是违法行为。一个人如果经过精神病院诊断是精神病,是重性精神病,这样的病人一般没有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这必须由当地法院宣告:“她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宣布的时候,还必须在她的近亲属当中指定一个监护人,以后她的一切是事活动都由监护人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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