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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中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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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WS.SOHU.COM 2003年01月23日20:45 新华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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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北京1月23日电 2002年5月1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中规定:
饮酒、吸食或者注射毒品、服用抑制神经的精神药品,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第六十五条 对超载、酒后驾车的机动车驾驶人,除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滞留其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超载的机动车经过改装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
第七十二条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5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驾驶证的,吊销驾驶证;经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可以给予15日以下的行政拘留:
第七十三条 营运机动车驾驶人1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依法给予处罚外,5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一)醉酒或者有2次以上饮酒后驾车记录的。(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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