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索赔创辽北天价
2002年6月13日00:55 辽沈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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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铁岭消息 (特派铁岭记者 赵天乙) 铁岭县农民李有志在施工中意外受伤,向施工单位索赔,铁岭市银州区法院判决后,李不服,上诉至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金额也由一审的61万元增至68万余元。
据了解,1992年5月,李有志受雇于铁岭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建筑公司),同年8月21日上午,在用吊盘上料过程中,吊盘突然失控,李有志随吊盘从7楼坠地。经省某医院诊断为腰椎骨粉碎性骨折,确诊为外伤性截瘫,1996年由铁岭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评为工伤三级伤残。
李有志遂将建筑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一次性赔偿其伤残补助金、伤残抚恤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61万余元。目前,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此案,不久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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