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不能从个体情况评价司法考试的必要性
2002年7月25日19:35 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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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枪下留人’的典型事例已经说明法官的素质问题,而中国法官的整体素质状况如何,我想在今年首次国家司法考试中出现的平均成绩和通过率普遍偏低已经是最好的答案了。如果没有这次的司法考试,国家很难量化、形象认识目前司法人员素质低的问题,可惜事实那么残酷,以至具体情况如何要用“国家机密”进行掩盖隐瞒,从这个本来不应该是秘密的事情上看,我想司法人员素质低的实际情况是很惊人的,所以知道不知道具体形象数字情况已经不是那么重要了,知道问题很严重就足够了。
我认为网友邹云翔是站在个人角度为没通过司法考试的检察官、法官鸣不平的,并没有考虑到司法人员的整体素质低的问题,也许他是一个素质很高的司法人员,但不能以自己的素质作为衡量整体素质的尺度。也许是我学习不好,或者我接触过的人的学习也是不好的,我们有一个同感就是考完试基本忘掉考过的内容,这是否意味着考试的意义就没有了呢?连考过的知识都忘记了,那么是否说明我们的学习是无效的。我想我现在的能力要是说学过的知识是有价值和用处的,尽管那些考过我的知识被遗忘。
考试要有标准和范围,所以需要有指定的教材规范考试内容,这些知识理论应该是司法人员必须要掌握为前提的。网友邹云翔认为看到的教材是‘我见过的教材中最差的一种’,我想这说明他个人对法律理论知识有相当认识作出的评价,而以我肤浅的法律知识可能很欣赏。既然作为考试教材,不管它的内容在专业角度看来如何肤浅差劲,如果这些知识理论是司法人员起码要具备的,这个教材价值就应该得到肯定,我们不能脱离现在的司法人员素质的实际情况,要求教材如何完美水平有多高。
司法考试是衡量法官素质的参考标准,可以促进迫使司法人员个人素质的自我提高,因为没有考试压力,现在这些司法人员是不会主动学习掌握必须的法律知识理论,而司法人员的素质低是我们现在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没有考试的压力,靠自觉提高司法人员素质是不现实的。既然是考试,我们无法确定谁应该考谁不应该考,所以难免决定所有司法人员都要参加司法考试,包括很多高素质司法人员也要加入考试者行列,如果因为自己的素质高而抵触司法考试,否定司法考试的必要性,我想这不是一个有责任感司法人员应该有的想法。
(网友: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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