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2月28日)上午,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翁源广播局原副局长王美初雨夜被刺一案作出了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王召儒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受贿罪和包庇罪两罪并罚判处王召初(王召儒的大哥)有期徒刑10年,没收个人财产2.79万元;以包庇罪分别判处江永先(王召儒的大嫂)、王召忠(王召儒的二哥)、王召辉(王召儒的三哥)有期徒刑4年、两年、两年。
雨夜买刀刺死副局长
据公诉人员指控:2001年5月16日上午,翁源县广播局副局长王美初到该县周陂镇广播站检查工作时,指责被告王召儒账务管理不善,王召儒因此对王美初怀恨在心。同年5月17日晚,王美初约王召儒之兄王召初吃消夜,王召儒得知后认为王美初又在说他的坏话,即起报复之念,并于当晚买好一把水果刀,窜至翁源县城幸福北路公厕边守候。23时许,当王美初冒雨回家行至此处时,王召儒即跳出来指责,并用水果刀朝王美初腹部刺了两刀。王美初回到家后,被家人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于次日凌晨死亡。
哥嫂四人包庇凶手
行凶后的王召儒逃到大哥王召初家,将捅伤王美初的事告诉了大哥和大嫂江永先。王召初得知情况后,即打电话召其弟王召辉和王召忠到家,5人一起商量如何应付公安机关的调查。2001年5月19日,4兄弟再次聚集在王召初家商量包庇事宜。之后当公安机关前来调查时,几人均故意隐瞒实情,对王召儒进行包庇。
在对王召儒雨夜行凶一案进行指控的同时,公诉机关也指控了王召初所犯的受贿事实:1999年12月至2000年3月间,王召初利用其担任翁源县广播局局长的职务之便,先后收受他人所送的现金以及彩电、微波炉等物,价值4.31万元。
原告被告均要上诉
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以上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王家5口所犯故意杀人罪、包庇罪和受贿罪等,基本事实和罪名成立。法院同时宣判王召儒赔偿王美初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8.74万元。宣判完毕后,被害人王美初家属同王召儒等5人均表示将向省高院提出上诉。
被告人 身份 与凶手关系 被控罪名 判刑
王召儒 县周陂镇广播站 原负责人 / 故意杀人罪 死缓
王召初 县委宣传部 原副部长 大哥 包庇罪、受贿罪 10年
江永先 某小学原教师 大嫂 包庇罪 4年
王召忠 某学校原副校长 二哥 包庇罪 2年
王召辉 县纪委原副书记 三哥 包庇罪 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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