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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奖励每个独生子女农牧民家庭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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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0月14日20:37 华龙网-重庆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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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龙网讯 对于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农牧民家庭,青海省将给予3000元奖励,此外在调整宅基地、社会救济、安排扶贫贷款和扶贫项目等方面也将予以照顾。这是最新制定的《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规定的。
在今天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青海省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李玉兰说,《条例》坚持以人为本、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用专章规定了计划生育奖励与社会保障制度,以通过社会利益导向的作用,鼓励群众少生优生。
新《条例》中规定,农村少数民族一对夫妻可以生育2个子女;牧区少数民族牧民一对夫妻可以生育3个子女。
按照新规定,具备以下条件的家庭也将得到奖励:牧区少数民族夫妻放弃生育第3个子女的,奖励1000元;国家工作人员、企事业组织从业人员晚婚的,增加婚假15日;晚育妇女增加产假30日,其配偶享受10日看护假;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的标准由7元提高为10元。
这个《条例》是根据今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国务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等,在原《青海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基础上制定的,将于200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新《条例》保持了青海省“一、二、三”生育政策的稳定不变。只对一方为城镇居民、另一方为农牧民的夫妻,将原执行女方所在地的生育规定调整为统一执行城镇的生育规定。
此外,《条例》增加了“一票否决制”内容:对计划生育工作考核不合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计划生育工作的负责人,将分别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连续两年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考核不合格的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追究其领导责任,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林小春 朱建军)
编辑:樊国生 消息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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