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长春5月16日电 记者江山报道:为了有效预防和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发生和流行,进一步加强非典型肺炎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5月15日,长春市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典型肺炎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的通告》,要求长春市行政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通告。 转自搜狐 通告指出,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流行病学调查:一、非典型肺炎病人;二、疑似非典型肺炎病人;三、与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非典型肺炎病人有过接触的;四、卫生行政部门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认为有必要调查的。卫生行政部门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法对以上人员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时,被调查者应当接受查询、检验、调查取证以及监督检查,不得隐瞒病情、拖延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转自搜狐 对不配合流行病学调查的人员,公安部门将依法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必要时,新闻媒体应当按照长春市防治非典性肺炎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公布被调查者的有关情况。 转自搜狐 单位、社区、学校应当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包保对象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及时提供真实、准确、详细的情况。 转自搜狐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非典性肺炎病人、疑似非典性肺炎病人及与上述人员有过接触的,均有义务向卫生行政部门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转自搜狐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卫生部《传染性非典性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转自搜狐 (一) 拒绝、阻碍或者不配合现场调查、资料收集、采样检验以及监督检查的; 转自搜狐 (二)拒绝执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转自搜狐 (三)非典型肺炎病人或者疑似非典型肺炎病人故意传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造成他人感染的。 转自搜狐 转自搜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