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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哨案”抓住了马尾巴

NEWS.SOHU.COM  2003年02月10日15:43  新民周刊

  在刚刚过去的马年,足球裁判龚建平的名字因涉嫌“黑哨案”而家喻户晓,妇孺皆知。整整一年,他是在命运未卜的忧惧中度过的。

  1月29日,离新年还有两天,“终场”的哨音终于吹响——龚建平被北京宣武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决有期徒刑10年。这声哨响,也打破了中国足坛扫黑风暴的悠长沉寂,人们期待着这场风暴带来更多激烈而真实的场面

  撰稿/王巧丽(记者) 韩 波(记者)

  “良知”与4万元

  北京宣武区人民法院紧靠着古城西南的大观园。中午时分,法院门前的南菜园街上就云集了大批记者,在零下10度的严寒中守候,希望侥幸得到一个旁听的席位。

  令人匪夷所思的是,这起受到全国关注的案件在下午2点公开审理时,法庭居然只允许20人到庭旁听,其中还包括龚建平的家人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能够走进法庭的记者只有寥寥几位。

  至晚上6点20分庭审结束,法院当庭宣告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龚建平有期徒刑10年。判决书中写道:法庭经审理查明,2000年至2001年,龚建平在受中国足球协会指派担任全国足球甲级队A、B组主裁判员职务期间,多次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7万元……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龚建平利用担任裁判员职务之便,多次收受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构成受贿罪。龚建平在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后,主动坦白交待了受贿的大部分事实,酌情从轻处罚。法院依据刑法第385条第一款,第386、第383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93条第二项的规定,做出上述判决。

  2002年3月15日深夜,警方在龚建平的住所附近将其抓获。3月16日凌晨1时,宣武公安分局依法对龚建平进行刑事拘留。经历了近一年的监禁和等待,龚建平应该已经对于自己的结局做好了准备,但在法庭上他还是一度差点晕倒,并吸了一次氧,可见承受压力之大。

  回想2001年12月(似乎已经是非常遥远的日子了),龚建平也许会后悔自己发出的那封匿名信。寥寥六七百字,铺不满一张32开的打印纸,写的是《一个执法过杭州比赛裁判的自白》,署名是“还有良知的裁判”。信中写道:“当时收钱也是完全和自己的做人准则相违背的,绝对不是自己的初衷,是环境逼迫自己不得不这么做。现在我对自己的行为后悔不已,把钱退还给俱乐部,希望这样能减轻自己的罪过。”随信还有4万元人民币。

  在信的末尾,该裁判解释了为什么要以“匿名”的方式忏悔:“我之所以不想署上自己的名字,是因为我还有自己的妻儿老小,我不想因此而身败名裂,但我心灵的忏悔是真实的!”

  绿城俱乐部董事长宋卫平把这封信交给了前往杭州调查黑哨事件的中国足协裁判办公室主任李东升,同时也呈送浙江省体育局局长陈培德。当时绿城接信后辗转联系到“还有良知的裁判”,并向其保证决不透露其姓名。不过,绿城无法掌控足坛扫黑的力度和节奏,这样的保证注定是无力的。通过种种途径,人们很快就知道了“忏悔者”的真实身份。

  一直参与足坛扫黑报道的新华社记者杨明对龚建平的印象是:有北京人的典型特征,爱交朋友、说话直、似乎容易轻信人。在匿名信事件沸沸扬扬之时,两人见过一次面,当杨明提到宋卫平感觉对不起龚建平时,他马上激动地说:“这用咱北京话讲就是装丫挺。知道对不起我还把我治了……”至少在当时,已经成为风口浪尖上焦点人物的龚建平的确心有怨气。

  获悉龚建平被判刑10年之后,另一位熟悉内情的新华社记者方益波认为这样的结果充满悲剧色彩——交代了,忏悔了,坐牢了;但是那些顽抗到底、死咬牙关不交代的,或者做更多坏事的人呢?

  不过,世界上从来就没有绝对的公正。身为绿茵场上的裁判,龚建平亵渎了观众的热情,让体育精神蒙羞,他为自己的所作所为付出了代价。至少在这个意义上,龚建平不必再有怨愤。

  人们可以假设:如果龚建平当初没有写那封信,现在会是怎样的结局,但这种假设注定是无法验证的——除非在将龚建平按律制裁后,中国足球扫黑风暴即突然中止——没有人相信中国的黑哨仅仅只有一个龚建平。

  身份与罪名之辩

  1982年,龚建平毕业于首都体育学院,同年12月被北京市足球协会批准为国家一级裁判。十几年里,龚建平一直是一位在中学的操场上吹哨子的体育教师。

  2001年5月,龚建平调到母校首都体育学院。就在这年年初,由中国足协推荐,他被国际足联批准为国际级裁判。被捕前,42岁的龚建平有两个身份:首都体育学院教师和足球裁判。

  这起“黑哨案”可谓一波三折。2002年10月16日,因证据不足,案件被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检察院退回宣武公安分局补充侦查。11月16日,分局第二次移交龚案。12月24日,检察院认定了龚案的涉嫌犯罪调查,但因为司法管辖问题,宣武区人民检察院和法院进行了长时间的磋商。

  不过,据知情人士透露,在这起深受瞩目的案件中,裁判的主体资格认定一直是众说纷纭的焦点。北京检察机关有关人士指出,中国足协组织的全国足球甲级联赛在运作方式上,引入了市场机制,按照企业化方式管理。我国的足球裁判是业余兼职,组织人事关系不在足协,裁判实行分级注册管理,但国家级以上裁判由中国足协负责注册、培训、考核、奖惩,同时接受中国足协指派赴赛区执行裁判工作任务,并享受规定待遇。最高人民检察院2002年2月25日关于处理“黑哨”腐败问题的通知指出,根据目前我国足球行业管理体制现状和体育法等有关规定,对于足球裁判的受贿行为,可以依照刑法第163条的规定,以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依法批捕、提起公诉。因此,认定龚建平涉嫌企业人员受贿罪。

  2002年4月17日宣武区检察院发出对龚建平的逮捕令。据悉,当时检察机关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基于已查清的两个事实:一、2001年4月21日,犯罪嫌疑人龚建平在浙江杭州市黄龙体育场执行全国足球甲B联赛裁判任务,对阵双方是浙江绿城队和天津立飞队,当天,龚建平在杭州国际大酒店收受绿城俱乐部工作人员贿赂款人民币2万元;二、2001年7月7日,龚建平在浙江杭州市黄龙体育场执行全国足球甲B联赛裁判任务,对阵双方是浙江绿城队、厦门红狮队,龚建平在杭州西子宾馆,收受绿城俱乐部工作人员贿赂款人民币8万元。

  据了解内情的北京检察机关消息人士称,在公安机关侦查并报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这两起受贿事实中,证据表明龚十分清楚这两笔款项的目的:对第一笔受贿款2万元,由于龚建平与绿城足球俱乐部是第一次打交道,绿城俱乐部从长远考虑,为了和他建立良好关系,就在赛前送出了这笔钱,龚也承认这是对方给予的“小恩小惠”。对第二笔受贿款8万元,赛前当对方许诺如果绿城队赢就给他12万元时,龚建平说“这得看机会”,说明了他明白这笔钱的用意。赛后因双方踢成1:1,龚认为没有达到预期目的,钱就算了,但绿城俱乐部为了和他“交个朋友”,仍旧给了他8万元。故意是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之一,检察官认为龚建平有犯罪故意。

  这位消息人士继续解释说:企业人员受贿罪以为对方牟取利益为要件,这种利益不一定是非法的,为对方牟取合法利益也构成本罪。足球是一项比较特殊的运动,有电视直播,有成千上万球迷的瞩目,裁判不可能特别明显地吹“黑哨”,但是利用自己对规则的掌握,对一方尺度收紧或对另一方放松,就会导致结果发生变化。龚建平在回答公安机关讯问时说,“执裁的过程中,对绿城要精心一点,如果出现了对绿城有利,就要捕捉到”。宣武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球是靠球员踢进去的,而不是裁判吹进去的,裁判收受贿赂后所能给的最大方便,也就是龚建平所说的这种“精心”,因此,尽管球迷没有从比赛现场看出裁判的明显偏袒,但这些钱实际上已经发挥作用,龚建平涉嫌犯罪已经成立。

  龚案的结果为中国足坛扫黑提供了一个艰难而宝贵的判例。1月29日夜,肯定是那些心存侥幸的“黑哨”惶恐难眠之夜。身陷囹圄的龚建平当然已经看到了自己职业生涯不光彩的句号,不过,他受到了惩罚,也就同时得到了解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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