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野生动物 八只动物把谭老板送进监狱
2002年6月5日08:34 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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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非法收购、出售眼镜蛇、穿山甲和巨蜥的饭馆老板谭某被朝阳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5年零6个月,罚金人民币5000元。和他交易的陈某被判有期徒刑5年,罚金人民币4000元。
2001年11月13日,谭某在担任朝阳区某粤菜馆经理期间,根据订餐顾客的要求,向陈某订购眼镜蛇4条,穿山甲两只,巨蜥两只。第二天上午10时许,陈某携带其非法收购来的上述野生动物到该粤菜馆与谭某交易。在交易过程中,两人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经国家有关部门鉴定,巨蜥系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穿山甲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眼镜蛇属于濒危野生动物。
法院认为,谭某和陈某为牟取非法利益,非法经营野生动物,买卖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破坏国家野生动物资源,谭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陈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且均情节严重,依法应予惩处。鉴于陈某认罪态度较好并能够协助公安人员进行侦查工作,故从轻处罚。(矫杨 颜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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