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误诊索赔值得鼓励
2002年7月22日12:15 南方网-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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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都市报 误诊索赔值得鼓励 医院如构成欺诈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律师说法
本报讯 被误诊的“病人”该不该向医疗单位要求退还医药费呢?记者就这个问题请教了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的刘学兵律师。
刘律师分析,根据法律规定,以非法占有别人财物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为手段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即为诈骗行为。如医疗单位明知求诊者没有病却告之其有病,以骗取其医药费的行为就属于诈骗行为。根据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对新法典中关于诈骗罪的量刑解释,个人诈骗2000元以上的,以及单位直接负责人与其他负责人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3万元到5万元的,就可被定为诈骗罪。医疗单位如虚构病人的病情,从而收取他不该付的医药费,这就是一种诈骗行为。那些通过行骗获利的医疗单位往往营业已久,如诈骗金额达到定罪的范围,可到公安部门报案———让公安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刘律师说,从民法的层面上来讲,病人到医院看病、买药,属于消费行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的知情权、财产权、健康权都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从卿先生的经历中可以看出:他明明没病却被诊成乙肝患者,付出大量的医药费,他的财产权、知情权受到了直接的侵犯;他吃了他不该吃的药,身体健康可能会受到影响,因而健康权也受到侵犯。刘律师特别强调,乙肝是一种很难根治的疾病,它给人带来的不仅有身体上的损害,更有精神上、心理上的困扰。由于乙肝易传染,它所影响到的往往不止是当事人,还有当事人身边的亲人、朋友,让他们和当事人一起承受心理压力,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精神损失是卿先生这个案中最严重的人身权益侵犯结果之一。
刘律师指出,消费者要求医疗单位返还不正当得利、赔偿损失是得到法律支持的、可行的,像卿先生这样敢于维护自己权益的行为值得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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