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府常务会通过《公交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2002年7月28日02:57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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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简文敏实习生刘冬梅)日前,《成都市公交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经成都市政府常委会讨论通过,并进入提交成都市人大审议阶段。在该《条例》中,对成都市公交汽车司乘人员及地面调度人员工作作了细化规定。
《条例》规定,对公交驾驶员、乘务员未在规定站点上下乘客,未按核准标准收费并出具有效等额票据,或公交调度员未按计划调度车辆等情况,成都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部门有权对其提出警告,并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不得故意压速行驶或互相追逐争抢乘客,不得拒载、甩站、强行拉客,司乘人员不得在车厢内吸烟、讲脏话。驾驶员或乘务员不出具或不配备规定的乘车票据,乘客可拒付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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