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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护好房价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元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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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1月28日04:32 青岛新闻网-青岛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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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元旦起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规定:3种费用不得计入房价,房地产开发商须明码标价
据新华社11月27日电,国家计委、建设部日前制定并下发了《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规定自明年1月1日起,一些费用不得计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
《办法》规定,住宅小区内经营性设施的建设费用;开发经营企业留用的办公用房、经营用房的建筑安装费用及应分摊的各种费用;各种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等费用不得计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公布或审批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布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价格及批准文号,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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