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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填补立法空白 遭遇四大难题

NEWS.SOHU.COM  2002年09月24日16:03  金羊网-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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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今天消息 政府应向公民披露信息,公民有权获得其所需要的相关政府信息,这已成为全球信息化的一大趋势。然而,哪些政府信息应当披露,哪些政府信息不能披露?公民在要求获得政府信息遭到拒绝时,法律如何救济?据《北京青年报》今天报道,正在起草中的我国第一个《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遭遇到了诸多难题。

  9月17日,中国法学会信息法学研究会成立,据该会副会长周汉华先生介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起草成文。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起草者们加入了诸多新的体制设计。如要求政府部门建立“信息登记簿”,让公民从这个登记簿上能够清楚地知道政府都有哪些信息。最重要的是,条例规定对政府部门中个别故意窝藏、篡改、销毁政府信息的人,故意不公开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人,应追究他们的行政、刑事责任。

  据了解,我国在信息领域内的专项立法目前还是一个空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我国第一个公开政府信息的立法。周汉华副会长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起草中遭遇到了诸多难题。

  难题一:是立法还是出条例?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起草中遇到的第一大难题就是,是立法,还是出台条例。

  据介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目前是以法规的形式起草的。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起草法规和法律的出台程序不同,法规出台的速度比较快。但用法规的形式出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快则快矣,但许多问题是法规本身无法规定和解决。如果立法,则相应的问题可以“一揽子”解决。这一矛盾让法学家们愁眉不展。

  难题二:公民与政府产生争议怎办?

  当一位普通公民与政府在信息公开上发生争议时,这种争议该如何解决,也就是法律如何对这位公民给予救济?这是《条例》起草者们碰到的又一个难题。

  一位公民向政府部门索取他需要的政府信息,政府部门以各种理由拒绝。这方面的争议发生后,最后的解决方式必然是这位公民要到法院起诉,由法院来解决这一纠纷。按照目前我国法律的规定,这将是一场民告官的行政诉讼。原被告都要到法庭上去陈述各自的理由。

  这里的问题是,政府部门很可能会说,拒绝公开理由是这位公民需要的政府信息属“国家机密”,依法“国家机密”自然不能公开。可是一旦原被告到了法庭上,这项政府部门称之为“国家机密”的信息等于就向原告公开了。即使依法规定不公开审理,原告还是知道了这项机密。况且,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判决必须公开,到那时“国家机密”还是被公开了。这个问题怎么解决?

  据了解,国外法律对此有一个特别的程序。当类似的案件被起诉到法院后,法律规定法官在审理时,只能有被告和法官在场,原告不能出庭。由被告单方面向法官展示这项“国家机密”,然后由法官作出裁决,政府部门是公开还是不公开这项信息。我国的行政诉讼法中没有这项特殊的程序,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又不能设立这样的司法程序。这让条例的起草者们非常苦恼。

  难题三:行政复议缺陷怎解决?

  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公民与政府部门发生争议后,必须先经过行政复议。如公民对行政复议结果仍然不满,才可以到法院去起诉。

  法学研究者认为,这种复议程序有缺陷。其中之一是,上级机关的复议结果往往是维持下级机关的决定,使得复议起不到复议的效果。《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起草者们因此很想在体制上加以创新,增加一个由社会各界人士参加的信息复议委员会。这再次碰上两个难题:一是现行法律规定公民对复议结论不满的,应在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条例的起草者们想给公民向复议委员会提起复议的时间是三个月。可是这样的话,公民显然就没有时间向法院提起诉讼了,客观上等于剥夺了公民享有司法救济的权利。其次,《条例》无权设立这样一个单独的司法程序,也就无法解决上述的矛盾。

  难题四:如何界定“工作秘密”?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起草者们碰到的最大难题是,政府信息哪些应当公开,哪些必须保密?而这一问题中最让人头痛的是“工作秘密”如何界定?

  据介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大致划出了一个属于保密范畴的政府信息。其一是《保密法》规定的应当保密的政府信息。其二是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公开的秘密。其三是政府机关内部规定的,与公民无关的日常办事制度,如上下班作息时间等。其四是不应公开的公民个人隐私。其五是企业的商业秘密。其六是刑事案件中不应公开的相关信息。其七是政府部门正在研究,尚未形成决议的信息可不公开。

  在划定这一可不公开的范围时,《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起草者们发现,通常被政府部门用于拒绝公开政府信息的一个理由是“工作秘密”。而这一理由在法律上是没有任何依据的。唯一可以找到的依据是,政府部门往往要求公务员“保守工作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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