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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拟修改法规打击“私宰” 严禁“瘦肉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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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WS.SOHU.COM 2003年08月13日10:28 金羊网-新快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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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私宰供水电最高可罚3万
新快报讯 (崔霞) 记者昨天从深圳市人大常委会获悉,已经实施近6年的《深圳经济特区畜禽屠宰与屠宰检疫检验管理条例》将作出较大修改,该条例修正案已提交市人大常委会。法规针对近年来出现的非法使用“瘦肉精”的问题作出了规定,并首次提出为“私宰”提供水、电者,将与提供场地者一样要受到最高三万元的处罚。
《修正案》规定:禁止采购和屠宰含有“瘦肉精”及其他有害成分的畜产品和生畜;市、区动物防疫检疫监督机构对屠宰场屠宰的生畜和畜产品应进行“瘦肉精”及其他有害成分的检验、监测,经检验不合格的,该抽样批的生畜和畜产品应予销毁。违反规定的,将对屠宰场处以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修改后的法规在原《条例》有关禁止为他人私设屠宰场提供场地的基础上,新增了对提供水、电者的处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设畜屠宰场(点)或者为他人私设畜屠宰场(点)提供场地、水、电等设施”,同时规定为他人私设屠宰场(点)提供场地、水、电等设施的,由市、区农业部门没收其租金收入,并处租金收入一倍的罚款;城管部门可对其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修正案》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屠宰的畜禽及其产品灌泥沙、注水及添加其他物质。违反规定的,由市、区工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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