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彭联联 据10月16日《当代商报》报道,家住长沙市岳麓区的唐女士,和丈夫近日张罗着买一套按揭房,到银行去办手续时,银行的工作人员要求她出示婚姻状况证明材料。虽然她将自己的结婚证拿了出来,但银行却不认可,原因是“谁知道那个本本是真还是假”。唐女士又拿着结婚证跑了一圈,结果发现,户口所在地及工作单位都不愿意为她出示这一纸证明,道理与银行说的一样。 结婚证作为双方夫妻关系的法律证明凭据,却连本人居住所在地、单位和银行对“那个本本是真还是假”都表示怀疑,真叫人匪夷所思。然而,还有比这更奇怪的,《当代商报》记者在接到当事人的求助后,咨询了湖南省民政厅负责人,得到的答复是:由于新的《条例》中采用个人声明的方式,加之目前全国的婚姻登记没有联网,因此民政机关也不能掌握公民的婚姻状况,自然也不能出示证明。民政厅竟然不能证明本部门开出的结婚证的真实性,且不荒唐? 然而,仔细想想,我们又不能简单地用“办事推诿”来责备这些部门和单位。在当前假货泛滥、社会诚信度亟待提升的环境中,人们对身边事物的怀疑都是“怕得有理”,办事审慎显得格外重要。从银行方面讲,了解公民的婚姻状况主要是证明公民的稳定性,从而掌握其还贷能力,减少银行的贷款风险。新《婚姻登记条例》出台后,办理结婚证非常方便,但银行怎样证明申请人出示的结婚证的真伪,还存在操作上的具体困难。从居住所在地、所在单位方面来讲,按新的《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结婚证可以越过居住地和单位直接办理,居住地和单位怎么可以证明当事人是否结婚?假如结婚证有诈,居住地和单位开出证明岂不有作伪证之嫌?而民政部门虽然是结婚证的签发机构,但当事人是不是重婚,他们也不得而知,所以也不能出示证明。 这些部门和单位对当事人的拒绝似乎都显得合情合理。不过,他们的理由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有罪推定”,他们都假设结婚证有诈(或者是假结婚证,或者是当事人重婚),并且客观上将这种假设当成了事实。这样就使得当事人不仅要用结婚证证明婚姻的合法性,而且还要证明材料证明结婚证的真实性,如果民政部门不能证明结婚证的有效性,当事人证明自己婚姻真实性和合法性只会陷入死胡同。 有人会认为这是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带来的尴尬,其实不然。新的《婚姻登记条例》之所以允许公民采用个人声明的方式到民政部门直接办理结婚登记,是为了方便群众。民政部门只管婚姻登记,至于结婚人欺骗民政部门,触犯《婚姻法》等法律,则应该由司法机关绳之以法。按理说,新的《条例》充分体现了民意,具有鲜明时代精神和法治理念,怎么反而给人们办事带来更多的麻烦呢? 其实,问题的关键出在办事的相关部门和单位。这些部门和单位当然可以怀疑结婚证的真实性,但怀疑终归只是“一厢情愿”,不能代替事实,不能搞“有罪推定”。在没有明确证据表明结婚证有诈的时候,这些部门和单位只能按照有关承诺和法律程序,尽职尽责,依法办事,因为,任何法人的权益最终只能通过法律才能得以保障。当事人如果确实存在欺骗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同样的道理,办事机构如果仅仅对当事人存有疑虑就不作为,就是侵害了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同样应当承担法律和制度上的责任。 具体来说,已婚公民婚姻状况的最有效的法律证据就是结婚证,从法律效力上来看,结婚证完全可以替代当事人单位和居住地的证明材料而独立存在,单位和居住地的证明材料也可以通过结婚证而派生出来。以对当事人结婚证表示怀疑为由而拒绝当事人的正当要求,这种做法虽然“谨慎稳妥”,但是就银行来说是一种违约;就当事人单位和居住地来说是一种失职。而民政部门即使不能判断当事人的真实婚姻状况,但至少可以辨认结婚证的真假并提供证明。 转自搜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