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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女穿奇服做人体广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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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WS.SOHU.COM 2003年02月26日01:18 辽沈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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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部门表示这种做法违反了《广告法》
这么做广告还头回见。 科峰 摄
本报讯 记者康科峰 主任记者王志东报道 昨日,在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东路,两名身穿闪亮服饰的女子吸引了众人的目光,原来她们穿奇装异服是在给某药品做广告。记者咨询工商部门得知,这种人体广告违反了《广告法》。
昨日下午1时,崇山东路上两名中年妇女骑着自行车由西向东慢慢驶来。由于她们身上穿着闪亮、发光的服饰,从远处看上去特别显眼。她们的出现引起路人的关注。记者赶上前去,两人已停在路边向群众展示自家的产品。她们的衣服好像是用塑料之类的材质制作的,在衣服的正面和背面写有一种清热去火的药剂名称,背面还写着“解酒护肝,清醒轻松第2天”的字样。显然,她们的外衣并不是流行、前卫的服饰,实际上只是一种广告。当她们看到众人异样的眼神后,灰溜溜地走了。
一名叫凌鸣的路人告诉记者,一些厂家为了宣传他们的产品,不惜招摇过市,丝毫没有顾及他人的感受和想法,他对这种做法很反感。
另外一名姓张的市民则表示感觉很新鲜。但是,他同样向记者提出疑问,商家想法固然很新,但这种做法是否符合《广告法》规定。
带着这个疑问,记者走访了沈阳市工商局广告处。一位工作人员向记者明确地表示,这种人体广告是不允许的。目前在外市发现两种人体广告,其一是自身申请的人体广告,其二是由厂家雇用工人做的人体广告,在沈阳发现的是后一种。但这种靠穿奇装异服来吸引人的人体广告是违反《广告法》的。任何广告必须到工商管理部门注册,发布的内容必须接受审核,尤其是药品广告关系到患者的生命安全,广告内容以及宣传的文字必须经过工商部门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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