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志雄
据《深圳商报》7月23日报道:,今年7月以来,深圳市罗湖区170多名人大代表率先开展向选民述职的活动。人大代表通过召开座谈会、述职会或走进选区走访选民,向选民汇报履行代表职责的情况,听取选民意见和建议等。这在广东省城区范围内亦属首次。
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接受选民评议,这是一种更高层次、更高理念的民主的生动写照。这种民主,在过去“人民监督政府”的基础上,把触角延伸到了“监督者也要接受监督”的深层次上,向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即人大代表的不作为敲响了警钟。
人大代表是人民通过选举产生的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使者。它不是一种荣誉,而是一种职务;不是一种待遇,而是一种责任。这种职务和责任,是建立在人民信任的基础之上的。但是,由于选举制度的缺陷和传统人治思想的影响,这种信任只能是相对的,不可能是绝对的,而且这种信任又是以代表的自律作为保障的。自律是可贵的,但又常常是靠不住的。正如托马斯·潘恩在《常识》中所说:“如果没有人监督,对国王是不能信任的--虽然我们十分聪明,曾经对专制君主政体关门下锁,但同时我们也十分愚蠢,曾让国王掌握了钥匙。”这一常识的要义在于,任何人都不能离开监督,不能寄希望于其道德自律的“慎独”;人的可靠道德,只能来自于有效的监督之中。从这种意义上说,要让代表真正成为人民忠实的代言人,要保证国家权力始终沿着人民的意志运行,不能仅仅寄希望于代表的自律,在让代表监督政府部门工作的同时,其自身也必须接受监督。这种监督,并不意味着限制和束缚,也不意味着不信任,更不意味着利益的被损害,相反,是为了敦促其时刻自警、自省、自律,牢记人民的重托,以更出色的作为来向人民负责。
正缘于此,法律在规定了代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明确了代表必须承担的义务,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出席代表大会会议,接受原选举单位、选区选民和人民群众的监督等。可实际情况往往是代表的权利被强调,代表的义务被忽视:有的代表意识不强,职责不清,不出席代表大会会议,不参加代表活动,甚至把代表活动当成一种负担;有的代表纯粹从个人目的出发,把代表职务异化为捞取个人资本和实惠的工具;有的代表凌驾于群众之上,游离于法律之外,把代表当成个人从事不法勾当的“保护伞”……面对代表的种种失职行为,有的国家权力机关要么坚持法不责众,要么顾忌到方方面面的关系,要么怕自揭家丑、损害权力机关的形象,要么认为法律规定不明确、处置乏据,往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这种权利与义务的分割,亦即监督的缺位,正是导致代表无作为、无责任的重要原因。
如何监督,治本之策还得从制度入手。一方面要继续坚持和完善代表定期向选民述职、选民评议代表的制度,让选民了解代表行使权力的过程和结果,扩大选民的知情权,让代表的活动处于选民的监督之下。另一方面要建立代表职务问责机制,给代表的不作为“亮红灯”。轻者提出警戒或勒令辞职,重者予以罢免。如果每一位人大代表时刻受到严格而有效的监督,因为履职的怠慢、失误和腐败而及时受到相应的追究,相信有作为的人大代表就会越来越多。这也是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一个可靠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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