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廖颖谊 通讯员 任宣) 见义勇为人员医疗费一律由责任人承担,且公安机关对于需保护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保护不力的将受行政处罚。这是昨日提交广东省第九届人大第37次会议审议的《珠海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中明确规定的。 据悉, 《条例》经过珠海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27、28次会议审议通过。昨日提交省人大审议。《条例》中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均要从财政预算中划拨费用于奖励和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见义勇为负伤的人员,应当及时护送到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应当积极组织抢救和治疗,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拒绝或拖延。因见义勇为负伤或者牺牲人员的医疗费、误工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或者丧葬费等,由加害人或者责任人依法承担;加害人或者责任人确实无能力承担全部费用的,不足部分从见义勇为保障费用中支付;无加害人或者责任人及有加害人或者责任人但其确实无能力承担的,应当从见义勇为保障费用中支付;有受益人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另一方面,《条例》中规定,对需要保护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亲属,公安、司法机关应采取措施予以保护。违者若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和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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