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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日游少游一日”案审理完毕 消费者何某获赔千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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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1月26日02:33 北京娱乐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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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报讯(记者谢德良)曾被媒体高度关注的“五日游少游一日”案,昨天在东城法院审理完毕:中旅首都旅行社被判退还原告何某380元、赔偿损失800元。
2000年7月30日22时许,何某随中旅首都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乘机飞赴成都游玩,次日凌晨到达。事后,因对方承诺的五日游事实上成了四日游及其他方面原因,何某以违约为由,将对方告上法庭。
昨天,东城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了参团协议书,双方的旅游合同关系即已形成。因报价单是五日游,尽管报价单中有“出发时间以当时出票时间为准”的规定,但被告安排晚上10点多的飞机也有违五日游的合同本意。关于住宿问题,被告虽称其安排的是旅游局定点宾馆,但其不仅未提供其安排住宿已达合同标准的证据,且其承认住宿处热水仅早晚供应等事实,使原告即使住宿二星级或相当标准宾馆,也未实际享受到二星级的服务,已构成违约,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故法院做出了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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