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太原3月21日电 近日,中共晋城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晋城市监察委员会对去年11月18日发生在沁水县郑村镇湘峪煤矿,造成死亡14人、直接经济损失51.1万元的特大瓦斯爆炸事故的有关责任人进行了公开处理并就此向全市发出通报。 通报指出,“11·18”事故的主要原因:一是该村违背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1)68号文关于煤矿企业不得承包、转包、租赁的精神,将煤矿承包经营,以包代管,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流于形式;二是该矿在全国乡镇煤矿停产整顿期间,无视国务院和各级政府关于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乡镇煤矿停产整顿的有关精神,未经上级批准,擅自违规组织生产;三是县、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特别是分管煤矿生产安全的领导,对国家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乡镇煤矿停产整顿工作落实不够,对该矿的管理失察,对该矿初验把关失职。 据此,经市纪委常委、监委委员会研究决定:给予沁水县湘峪镇湘峪村党支部书记关国论开除党籍处分;给予沁水县湘峪镇湘峪煤矿矿长、法人代表张广亮开除党籍处分;建议沁水县监委依照法律程序罢免张海卫郑村镇湘峪村村委主任;给予沁水县郑村镇副镇长陈向阳撤销副镇长、安监站站长职务;给予沁水县郑村镇镇长都林旭行政降一级工资处分;给予沁水县郑村镇党委书记范爱国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沁水县煤炭工业管理局副局长兼安监局局长胡里升行政降一级工资处分;给予沁水县煤炭工业管理局局长芦喜善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沁水县常务副县长栗强行政记大过处分;责成沁水县政府主要领导向市政府做出深刻检查。(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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