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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高某两万元“捞人费”打水漂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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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WS.SOHU.COM 2003年09月03日10:56 沈阳今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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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高某想使自己免受法律制裁,便让家长私下里找到“案托儿”疏通关系,并给其两万元“捞人费”。不料,高某依然受到法律的制裁。但高心理不平衡,认为“案托儿”没有兑现承诺,便将“案托儿”告上法庭,要求其返还费用。昨天,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了高的起诉,沈阳首例要求“托儿”返还费用案一审结束。
两万元高墙内“捞人”
家住铁西区的高某今年25岁,是无业游民,2001年10月11日因打架造成他人轻伤,被铁西警方拘留。为免受法律制裁,高让其父母帮他找找人,将他“捞”出去。
在多方打听下,高的父母找到佟某帮忙。佟某表示,这事儿他也办不了,他得找别人办。经协商,10月18日下午,高某的父母给佟某两万元的“捞人费”。佟某表示,可以使高在10月末回家,还保证高不被判刑。
高某的案件经过铁西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处高某有期徒刑两年,缓期两年执行。接到判决后,高的父母觉得佟某没有办事,两万元钱他自己匿下了。为此,高和他的父母多次找到佟某索要这两万元钱。但佟称自己已将钱给了他人,拒绝给付。无奈,高某来到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报案,说佟骗了他的钱。公安机关核查此事后,认为不构成诈骗,并没有立案。2002年7月8日,高某将佟某告上法庭。
不知“捞人”是违法
在法庭上,高和佟都为自己的行为辩解,声称不知这种行为是违法的。
高某说,当时佟某答应不会让他进入审判程序,还保证自己在10月末就能出来,办不成就还钱,但事实是自己被依法判了刑。高某认为,这个结果是因为佟某根本没有为他办事,钱还在佟某的手中,佟应返还两万元钱,不还钱就是诈骗。
佟某说,那两万元钱他全部用于疏通关系了,案件处理的结果与当初答应的没有太大出入,只是高某出来的时间晚一些。他拒绝说出钱给了谁。
在法庭上,法官问高某是否知道他的行为是违法的,高某说:“我们只知给钱疏通关系,不知道这是违法。”
违法行为不保护
昨天,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公民之间的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任何违反法律的行为均属无效行为,高某和佟某试图通过金钱交易来达到个人非法目的,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属无效的民事行为,不受法律保护,驳回高的诉讼请求。辽宁长风律师事务所马希图律师对本案发表了他的看法,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以下合同属于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在此案中,高某父母委托佟某“捞人”的行为是违法的,所以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他还说,“案托儿”号称能够摆平案件,也是违法行为,如果谁触犯国家法律,司法机关一定会作出公正的判决,任何人都没有权力做手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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