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高院出台法官廉洁自律“七不准”
2002年5月30日09:19 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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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进一步深化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黑龙江高院日前出台《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法院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从事有偿法律服务和商务活动的补充规定》,该规定从七个方面对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家属从业进行了限制。
该规定要求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准在本院审理的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不准为谋取私利介绍他人在本院审理的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不准在本院以及下级法院审理的案件中发生与案件有关的经济担保关系;不准在本院审理的案件中从事评估、拍卖、变卖等中介活动;不准在本院以及下级法院从事商品买卖、大宗物品采购招标等商务活动;不准在本院以及下级法院从事法官制服制作、基建工程承包、办公设施改造维修、机关家属宿舍维护以及以营利为目的的会议接待、人员培训、餐饮娱乐、汽车修理等活动;不准领导干部利用职权为其他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在自己管辖范围内谋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条件。(王立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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