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界人士谴责“法轮功”分子攻击鑫诺卫星事件
2002年9月26日15:32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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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北京9月26日电 连日来,全国各地的法律界人士纷纷声讨“法轮功”邪教组织再次以非法手段攻击鑫诺卫星、严重干扰我农村电视节目和电视教育节目的卑鄙行为,认为这是一起违反和践踏国际准则和我国法律的违法犯罪行为,是对国际法和公众合法权利的侮辱和践踏。它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公共秩序,破坏了广大人民群众正常的生活和娱乐,影响了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损害了学生受教育的权利,是非常不得人心的,应当受到法律制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王明说,国际社会包括联合国、国际电信组织等国际机构都制定了一系列国际公约和公共准则,以保证通信卫星不受攻击。我国也有法律法规和规定,对广播电视设施予以法律保护,任何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行为都将受到我国法律的惩罚。我国刑法规定:“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1997年国务院颁布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和2000年颁布的《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中也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冲击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损坏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施,不得危害其安全播出;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或者以其他方式破坏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不得擅自截转、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根据我国法律,“法轮功”邪教组织肆意攻击鑫诺卫星行为属违法行为,应依法受到惩处。
上海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严励教授对“法轮功”邪教组织再次非法攻击电视信号、致使全国部分边远地区和教育节目的观众无法正常收看电视的罪行义愤填膺。他说:“法轮功”有组织、有预谋、有计划地接连实施破坏公共广播电视传输设施的犯罪行为,不仅违反了我国法律,也是对保护广播电视设施方面国际公认准则的践踏。因此,应依法追究“法轮功”邪教组织的首要分子、骨干分子和犯罪实施者的法律责任,将他们绳之以法。
武汉大学法学院邵沙平教授说,境外“法轮功”邪教组织利用非法电视信号干扰和破坏我广播电视节目正常播出,粗暴地践踏了有关国际公约和民用通信的基本准则,是严重违法犯罪行为。据他介绍,国际社会对卫星通信的正常运作要求十分严格。包括联合国、国际电信组织等在内的国际机构制定了一系列国际公约与公共准则,保护通信卫星不受攻击。邵沙平教授表示,境外“法轮功”邪教组织的做法是对国际公约和这些基本准则的公开挑衅。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的几位法官认为,这一事件是李洪志及其境外“法轮功”总部操纵、组织、实施的。非法电视信号源在台北,充分说明该事件很可能与一些反华势力有关。这一事件表明,今后我国应依法加大对“法轮功”邪教组织的打击力度,严厉依法打击其实施的刑事犯罪。(完)( 稿件来源:新华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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