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昨日,市物价局决定,对口罩、消毒液及其原材料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自2003年5月17日起执行。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口罩、消毒液等与防治“非典”相关产品原材料价格监管的紧急通知》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口罩、消毒液以及棉纱、卫生纱布、非织造布(无纺布)、活性碳、过氧化氢(双氧水)、冰醋酸、氯酸钠、亚氯酸钠和甲醇等原材料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具体规定如下:对棉纱、过氧化氢(双氧水)等原材料生产企业实行销售利润率控制,每种产品销售利润率不得超过15%。棉纱、过氧化氢(双氧水)等原材料经营企业按实际购进价格(含运费,运费按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计入)加不超过12%的经营差率销售。批发环节同城只准加一道经营差率。对生产口罩和消毒液等产品的企业,实行销售利润率控制,销售利润率不得超过15%。
宋维家 本报记者 刘晓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