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深圳讯 “劳务工”这个称谓将在深圳成为历史。昨日,记者从深圳市劳动法制工作会议上得知,深圳将整合《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制定《深圳市劳动条例》。
所谓“劳务工”,在《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中是指:“没有深圳市常住户口,被用人单位招用的员工”。而为深圳户籍人口所制定的是《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
但中国加入WTO以后,这种按劳动者户籍分别立法的情况与世贸规则产生抵触,亟需修改。
据悉,《深圳市劳动条例》的适用范围包括龙岗、宝安两区在内的整个深圳市行政区划面积,避免“一市两制”现象出现。
(陈辉何书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