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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当局变着法限制交流 剥夺台商权益歧视大陆新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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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0月17日12:36 人民网-环球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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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台当局“行政院”通过了“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简称“两岸关系条例”,以下称“条例”)部分条文修改草案。岛内舆论及国民党、亲民党纷纷批评新版“条例”“把两岸交流的门愈关愈小”,“大开两岸关系的倒车”。
借“条例”防堵两岸交流
早在1992年7月,台湾“立法院”就通过了研拟、策划长达4年之久、贯彻李登辉分裂意志的“两岸关系条例”,成为台当局处理两岸民间交流事务的“最重要的法律依据”,同时标志着台当局大陆政策法制化的基本完成。“条例”通过后,随着两岸交流形势的不断变化,部分条文先后经过7次修改,而今年在“陆委会”的主导下,“条例”又进行了“十年来最大幅度的翻修”,增列29条,修改26条,删除1条。修正条文把两岸交流的规范架构从“原则禁止,例外许可”调整为“原则许可,例外禁止”,修改范围包括两岸协商、人员往来、经贸交流以及文教交流等;其中在经许可、有条件、有限度的情况下,开放陆资赴台、大陆商务人员赴台停留、短长期居留、大陆广告赴台、准许两岸学校结盟、学术合作等。但总体上看,在“积极开放”的幌子下,新条文“实质开放少,真正限制多”,为两岸交流制造了更多的障碍。
例如,现行“条例”第五条规定,“行政院指定或委托处理两岸关系之民间团体,非经主管机关授权,不得与大陆地区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订定任何形式之协议”。但修改条文却将这种限制扩大到“台湾地区一般的人民、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与大陆地区人民、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签署协议”,都要经“陆委会”等主管机关授权。如此一来,即使是一名台湾民众要与一位普通大陆民众签订一项不涉及政治性的协议,都要台当局授权。
至于台湾民众进入大陆,也由以往的“许可制”改为“申报制”,表面上似乎有所放宽,但一般公务员或是“国安局、国防部、法务部调查局等情报机关及其所属机关未具公务员身份之人员”,未经许可进入大陆者,将停止其领取月退休金。
修正案分为三大类
至于台湾地区人民、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任职大陆,修正案主要分为禁止、许可与开放三大类,到大陆党政军或具政治性的机关、团体任职,“全面禁止”;和“台湾安全”、“重大利益”有重要关系者,须经“公告”后许可。尤其是,“单一身份制”还规定,台湾居民在大陆设有户籍或领用护照者,将丧失台湾户籍以及选举、担任军职和公职等权利。由于同时具有两岸身份者大多数为台商,这项修订实际上剥夺了台商在岛内应有的权益。
“新条例”绞尽脑汁限制台湾民众赴大陆参访、定居、任职,同样千方百计地阻挠大陆民众赴台居留、工作,最明显的就是歧视台湾民众的大陆配偶(即“大陆新娘”)。修正条文虽取消了现行“大陆新娘”结婚后两年内,赴台半年须出境半年的限制,改以结婚后即可“以团聚事由”赴台;但将原“连续居留两年即可申请定居”的规定,改为必须居留满5年才可申请定居,取得“台湾身份证”的时间从过去的8年延长到11年,而且还有“提出丧失原籍证明”、“有相当财产足以自立”等苛刻条件。
对于大陆出版物、电影及广播电视节目在台湾的发行、制作或播映,台当局不但不予放宽,反而增加了连“展览、观摩”均要经主管机关许可的限制,这无疑是给两岸学术、新闻交流“增加一道门槛”。
三个“如意算盘”
此次台当局对“两岸关系条例”进行大翻修,与两岸关系、岛内政局新形势密不可分,更是陈水扁“台独理念”在两岸交流中的集中体现。
“两岸关系条例”出笼10年来,两岸经贸、文化等民间交流越来越深入、复杂,规模相当庞大,发展速度迅猛,每年有数以百万计的台胞到大陆探亲、旅游、求学、经商,岛内民众与舆论要求台当局适应两岸交流形势、全面修改“条例”的呼声高涨。即使是被陈水扁视为“最稳定的靠山”的美国,也通过“美国在台协会台北办事处处长”包道格多次猛批台当局的大陆经贸政策。这给陈水扁的竞选连任造成不小的压力。
因而,台湾“行政院”抛出“两岸关系条例”修正草案,其如意算盘有三:一是避免法律规范与两岸交流现实脱节;二是大做表面文章,给“山姆大叔”和美国工商界一个交代;更主要的是采取缓兵之计,缓和岛内各界要求发展两岸关系的压力,对抗泛蓝军在11月底之前推动“三通”立法的攻势,从泛蓝军手中抢夺大陆政策的主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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