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讯 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天对顾浩宇等人持伪造的信用卡骗取巨额钱款案作出一审判决,以信用卡诈骗罪分别判处顾浩宇、何伟林、林建强、陈绵远12年至5年有期徒刑,并分别处罚金20万至5万元。
法庭审理查明,2000年12月25日,顾浩宇同肖声信(在逃)预谋安装一部刷卡机,共同刷卡得款按比例分成。2001年1月,顾浩宇持已经作废的某公司的营业执照,谎称自己是该公司下属的哈尔滨北北夜总会总经理,到中国银行黑龙江省分行申请办理外卡特约商户业务,骗取银行工作人员的信任,与其签订了《特约单位受理信用卡业务合约书》及《JCB卡特约单位合约书》。之后,顾浩宇又谎称夜总会正在装修,让银行将刷卡机安装在一间其借用的办公室内。顾浩宇伙同肖声信、何伟林刷卡试机后,即将刷卡机移装在自己家里。2001年4月11日至27日间,顾浩宇伙同肖声信等人,持伪造的刷卡机连续刷卡200余次,得赃款63.6万余元进行分赃。其中顾浩宇分得赃款18.6万元,案发后被追缴。2001年5月,顾浩宇得知其罪行败露,投案自首,并配合公安机关将再次持假卡作案的何伟林、林建强、陈绵远当场抓获。
法庭认为,顾浩宇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伪造的信用卡骗取巨额钱款,均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顾浩宇犯罪数额特别巨大,造成损失严重,本应严惩,考虑其能主动投案自首,积极返赃,可对其从轻处罚,故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顾浩宇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20万元;判处何伟林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林建强、陈绵远各有期徒刑5年,各处罚金5万元。(郑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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