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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抗中实现公正(图)
2002年8月16日15:35  《中国新闻周刊》

法槌:中国法庭现已使用法槌,它象征司法公正。

  如果律师自身不保,那么还能指望他为社会和他人维护权益吗?

  田文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理事;陈瑞华,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他们二人虽然职业不同,但对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的关注是一致的,对于近年来不少律师涉嫌辩护人伪证罪而遭逮捕,均表示难以理解和接受。田律师说,律师与检察官在理性的对抗中实现司法公正。陈教授则认为如果律师自身不保,那么就不能奢望他为社会和他人维护权益,所以,要善待律师。

  2002年7月28日,田、陈二人接受了中国《新闻周刊》专访。

  立法者的不信任

  新闻周刊:近年来,不少律师因为涉嫌刑法306条规定的“辩护人伪证罪”而遭逮捕,很多律师都不愿接手刑事案件。作为法学专家,陈教授您怎么看这一条规定?

  陈瑞华:我一直认为这一条规定有问题。从实体法角度来看,用一个法律条文专门来为一种职业定罪,以前还从未有过。这表明立法者对律师这个职业怀有深深的警惕和戒备。国外也有妨碍司法公正罪的规定,但主体包括警官、检察官、法官和律师在内。不像我们的法律只针对律师。

  另外,这一条规定从实体上还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导致律师不敢做深入的调查,因为一旦他掌握了充分的证据,在他的追问下,证人可能会改变当初在侦查方或公诉方的供述,而这很可能就被公安、检察机关以涉嫌“辩护人伪证罪”为名来拘留逮捕他。

  新闻周刊:这一条规定在程序上有问题吗?

  陈瑞华:从程序上看,这一条规定在实践中对律师的拘留和逮捕已演变成对律师的报复。本案公诉人一旦发现本案证人改变证词,并且怀疑是本案辩护人使证人改变证词的公诉人就可直接对辩护人动用强制手段,从而造成“原告直接抓被告律师”的现象。警察、检察官既当原告又当裁判,这将造成诉讼过程中的极大不公正,违背了自然正义的基本原则。

  这一条还违背了刑诉法规定的管辖制度和回避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本案的侦查机关往往成为律师涉嫌伪证罪的侦查机关,本案的公诉人往往成为律师涉嫌伪证罪的公诉人。这样如何避免他们将上一起案件中的利害得失、感情好恶带到下一起案件中来?

  律师的角色定位

  新闻周刊:陈教授认为刑法306条表明立法者对律师这一职业的不信任,作为其中的一员,田律师您认为是什么原因造成这一结果的?

  田文昌:这与中国的国情和人们的观念有关。多年以来,人们只注重打击犯罪的一面,对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性却不够重视。打击犯罪无疑是必要的,这是人心所向,但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容忽视,否则就难以保证打击犯罪的准确性与科学性,就难以实现司法公正。而司法一旦失去公正性,就会对打击犯罪产生消极的负作用。正是由于对这种辩证关系缺乏认识,致使有些人对律师的作用产生偏见,甚至认为律师是替“坏人”辩护,是“坏人”的帮凶。再加上中国公安机关侦查手段相对落后,口供至上,律师的介入使口供的获得变得艰难起来,公检机关会认为律师在和他们作对,必须有个东西来限制一下律师。

  新闻周刊:如果不是作对,那么您认为律师和警察、检察官应该如何共处?

  田文昌:这就涉及到我们如何看待律师角色定位的问题了。律师职责的定位,是律师制度乃至法治建设中一个最基本的问题,同时也是最重要的问题。如果定位不准确,律师就会无所适从,没有立足之地,就无从发挥作用。但是这个问题至今并未真正解决。我个人认为,律师是法治建设和司法活动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其职责和作用在于通过参与司法活动的整体运作而实现司法公正和体现司法公正。所谓实现司法公正是指在对抗和制约中去求得公正。所谓体现司法公正是指在辩护活动中去证明司法活动的公正性。

  公正应该是看得见的,看不见的公正体现不出公正的作用。试想,如果没有律师辩护,在强大的公诉机关面前,被告人在孤立无援的境地中被起诉、判刑,怎么能够体现司法公正?只有律师在场当庭辩护,才能见证并向世人证明公正是怎样实现的。即使一个真正罪大恶极的人,在经过律师辩护之后仍然被证明其罪大恶极而予以定罪判刑,也仍然可以体现出律师辩护的意义,因为这种辩护至少证明了司法活动的合法性与公正性。

  律师和警察、检察官共处的原则应该是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虽然他们的职责不同,角度不同,但他们依据的是同一个事实,遵循的是同一个法律。他们之间的对抗既不是形式上的,也不是冲突性的,而应该是理性化的,是在对抗中实现司法公正。

  质疑306条

  新闻周刊:对于刑法306条的未来你们有何建议?

  田文昌:306条表面上看只是对律师不利,实质上是对国家的法治建设不利。

  陈瑞华:我赞成田律师的意见。不管306条的立法初衷如何,在客观上它已经成为悬在律师头上的一把利剑,加大了律师的职业风险,导致刑事辩护率的下降,也在一定程度上败坏了中国司法形象。因此从长远看,要对306条做出重大改革。

  首先将306条的犯罪主体扩大化,把警察、检察官、法官都纳入这一条的范围里来,将来在条件成熟时决定这一条的废存。其次应该深入改革中国司法制度,把拘留、逮捕的决定权和批准权逐渐移交给法院,使得警察、检察官在准备追究律师责任时,要向法院申请拘留和逮捕令。同时应该赋予被告人申请变更管辖的权利,落实被告人获得申请回避的权利,从而使被告人获得公正的审判。

  我最后要说的是,如果律师连自己的正当权益都维护不了,那么就别奢望他去维护他人权益,所以,要善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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