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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审议民办教育促进法草案审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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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0月27日08:49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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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审议民办教育促进法草案审议情况 郑文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正在审议《民办教育促进法》(草案)。委员们认为,民办教育是我国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制定民办教育促进法,对于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民办教育的作用,具有重要意义。草案规范的内容比较全面,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尽快通过。在前两次审议中,委员们就民办学校的教师与受教育者、管理与监督、扶持与奖励等方面问题提出了以下意见:
草案规定,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民办学校。
草案规定,民办学校对招收的学生,根据其类别、修业年限、学业成绩,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学历证书、结业证书或者培训合格证书。
草案规定,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学、就业、社会优待以及参加先进评选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同等权利。
草案规定,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
草案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草案规定,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草案规定,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中介组织为民办学校提供服务。
草案规定,民办学校享受同公办学校同等的国家统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草案规定,民办学校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捐赠。
国家按有关规定对向民办学校捐赠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给予税收优惠,并予以表彰。
草案规定,国家鼓励金融机构运用信贷手段,支持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
草案规定,新建、扩建民办学校,政府应当按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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