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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刑法5项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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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2月29日10:09 东方网-文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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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的民办教育促进法也就一些热点问题作出规定
本报讯 据新华社报道,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经过表决,通过了民办教育促进法、修订后的农业法、修订后的草原法、刑法修正案(四)、关于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
回收出售废旧一次性医用材料最高判无期
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或回收废旧的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等医用材料重新包装后出售,只要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按刑法修正案(四)规定就构成犯罪。
按照新修改的相关条文,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司法人员徇私舞弊最高判10年
按照刑法修正案(四)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阶段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即构成徇私枉法罪和枉法裁判罪。
刑法修正案(四)在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增加一款规定,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严惩雇用童工者
根据刑法修正案(四),那些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或在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的直接责任人员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刑法修正案(四)规定,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造成事故,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严惩走私“洋垃圾”
近年来,违法犯罪分子向我国走私“洋垃圾”的事情时有发生。刑法修正案(四)规定,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扩大渎职罪主体适用范围
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这是有关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作出的规定。
民办学校学生享受同等社会优待
针对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在社会优待方面还未能享受与公办学校学生的同等权利,民办学校学生假期乘车不能享受半价待遇的情况,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学、就业、社会优待以及参加先进评选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同等权利。
民办学校出资人可获合理回报
民办学校的出资人能否取得合理回报,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民办教育促进法明确规定,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取得合理回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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