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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合同不是“生死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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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月7日16:09 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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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家指出:如明确是医院过错,所签的免责无效,院方将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今天消息 据《人民日报》报道:手术签字合同是保障患者的知情权还是医院推卸责任,一直是争论的热点。近日,记者走访了京城一些医院,听取了患者和医生的不同看法,并就本问题请教了有关法律专家。
手术合同一个小小肛痔手术竟有十种可怕后果
1月2日,患肛痔的张先生在做手术之前,北京市二龙路医院痔肛肠科副主任医师贾山拿着一张《手术同意书》找他谈话,上面清楚地列出了术中术后可能出现的10种可怕后果。
张先生不由紧张起来,他认为这是医生在推卸责任而拒绝签字。
贾大夫解释说这不是推卸责任,而是为了把手术做得更成功,即使发生什么意外,医院也有足够的措施应对,张先生心理上开始动摇了,但他还是不签字。1月3日,贾大夫又再次和他进行了一个多小时的沟通,张先生终于同意签字。当日,手术顺利进行,没有发生任何意外。
类似的交锋几乎每天都在医院发生。甚至还出现了患者被吓跑的事。
在采访中,记者听到许多患者说:手术签字列举的后果太恐怖,心理脆弱的人根本不能承受,这是医生在规避手术风险。患者签的是“生死状”、“不平等条约”。
而多数医生则认为:医生让患者知道手术可能出现的风险,这既是尊重患者的知情权,也是维护医生的合法权益。如果医生知情不告,手术后一旦发生法律纠纷,医生将处于被动地位。
解疑释惑是保障患者知情权还是医院推卸责任
手术签字究竟怎么签?这是医生们面临的共同困惑。
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卫生部出台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规定,手术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同意书。当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由其近亲签字。
看来,手术签字不能不签,关键是如何让患者心悦诚服地签。为此,北京市二龙路医院推行了手术签字医患沟通制,让医生在手术前和患者进行很好的沟通。该制度实行后,得到了患者的认可,一名叫王殿文的七旬老人,在医院写下了这样一份遗嘱:“手术万一出现了最坏的结果,我的儿女们,我的所有亲人都不准在医院无理取闹,只管迅速办理后事。”
老人的主治医生看到这份遗嘱后感到非常震惊,在他的从医生涯中,这还是第一次。
明确责任患者知情合情合理医院出错照样负责
医院的“手术合同”是否合理?患者签了字是否就可以免除医生的责任?这是社会争论的另一个焦点。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周建海认为:目前,手术中确实存在着现代医学难以克服的风险,医院用患者签字的方式告知手术中的风险,应该说是合理合法的。但是,如果在手术中由于医生的过错而造成患者损害,就不能因患者已签字而免除医生的责任。
中国人民大学一位法学专家指出:手术后如果出现医患纠纷,明确是院方过错的话,医院与患者所签的免责条款无效,并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002年4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也明确了医患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医院对自己是否存在过错,将承担举证责任。所以,签字不等于立下“生死状”,患者不必过分忧虑。
手术签字具有法律效力,但通过风险揭示来免除自己的过错是不行的。对于这一点,记者采访的多数医生是同意的。北京宣武医院院长张建认为:“《手术同意书》列举的风险是临床实践证实客观存在的。医学的发展需要不断探索,只有医生放下包袱,大胆手术,医学才能进步。如果把所有的医疗风险都让医生承担,只允许成功,不允许失败,那么,医生将只好采取防卫措施,少做手术,最终危害的还是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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