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陈杰人 就在浙江大学学生周某因感染乙肝病毒被拒绝录为公务员而激愤杀人的消息逐渐淡出人们视野的时候,安徽芜湖市新芜区人民法院受理的一宗官司,再次唤醒了人们有关乙肝病毒感染者受歧视问题的记忆。 安徽一名大学毕业生在今年的公务员招考中虽然获得第一名的好成绩,却因为感染乙肝病毒而被拒绝录用。他为此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当地人事局歧视乙肝患者。 我注意到,这场官司是以行政诉讼的名义进行。换句话说,对于人事局拒绝录用的行为,应试者是以行政机关侵犯了他正当就业的权利为由提出诉讼的。 让我们先来分析一下这起官司的实质内容:人事局以有“制度”规定为由,拒绝录用乙肝病毒携带者为公务员,而原告则认为人事局的这种拒绝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尽管在本场官司中被拒绝录用的是原告这个特定的人,但如果换了另一个乙肝病毒携带者,我想拒绝同样不可避免。这就说明,在拒绝录用行为的背后,隐藏的是人事局的“制度”——恰恰是这个制度剥夺了乙肝病毒携带者和其他非病毒携带者平等就业的权利。 这就直接导致一个问题:这起官司涉及到的事项,实际上是携带有乙肝病毒和没有携带乙肝病毒的公民在报考公务员时平等竞争的权利。从宪法层面上看,这就属于公民基本权利的两个方面,从担任公务员以取得劳动收入这一方面看,这是劳动和平等就业的权利,而从通过担任公务员参与国家社会事务管理这个方面,则是公民的政治权利。 正是因为人事部门的一纸“制度”,让公民的上述宪法性权利被无情剥夺。显然,对于因此导致的官司,本应该通过宪法诉讼途径来进行。也就是说,如果有可能,这场官司的核心应该是由司法机关审查人事部门的“制度”是否违背宪法的规定。 遗憾的是,到目前为止,中国没有宪法诉讼。换言之,在中国,如果有人认为某项法律、制度或者某一行为违背了宪法的规定,人们无法提起关于违宪的诉讼。 “有权利必有救济”,这个古老的法则告诉我们,如果一种权利仅仅是被规定在纸上,如果这些被规定的权利遭受侵害却无法得到有效救济,那么,这种权利无论被规定得多么详细,无论被抬高到什么地步,充其量也只能是镜中花、水中月。当宪法诉讼或者违宪审查机制在这个社会根本不存在的时候,宪法所规定的各项公民权利,其落实的可能性也需要打个大大的问号。 所幸的是,中国人还是很聪明的。宪法诉讼的路子走不通,就走行政诉讼的路子。这次安徽的“乙肝官司”,就是一个鲜活的例子。 在这场官司中,最好的结局可能是,人事部门不能提供乙肝病毒携带者不适宜担任公务员的直接证据,法院据此判决人事局拒录的行为缺乏法律依据和足够证据,判决撤消这种行为。 在现实中,不仅安徽省,其他很多地方,甚至可以说是全国各地,实际上都对乙肝病毒携带者怀有深深的恐惧,大多数人事部门是拒绝录用这些人的。如此说来,即便安徽的这场官司出现上述最好的结局,也只能惠及原告一个人。而在此之外,仍有千千万万的病毒携带者仍旧面临被歧视和被拒绝的局面。 行政诉讼只管具体的行政行为,其结果也只可能惠及特定诉讼中的特定人;而如果有宪法诉讼,那么,一旦裁决机构裁定某项制度的“违宪”成立,这项制度就会被宣布无效,此后的众多相关人员就不会再受这种制度的折磨了。惠及一人还是惠及大众,这就是宪法诉讼和行政诉讼的区别之一。 遗憾的是,尽管宪法被描述得那么高贵和至高无上,但由于没有宪法诉讼,宪法规定的那些美妙的东西,都只能远观而不可近触。即便有人认为某项制度违宪,也只能“曲线救国”,用行政诉讼或者其他类的诉讼来寻求可怜的救济。 乙肝病毒携带者的诉人事局的官司,实际上刚刚开始揭开中国违宪现状的冰山一角。此前废除的收容遣送制度,以及正被猛烈抨击的劳动教养制度等,都由于没有宪法诉讼,而只能听凭你横行。 当宪法诉讼缺位,制度和制度制订者便可为所欲为。该对此保持警惕的,不止是法学家们,更应该是全体民众。 转自搜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