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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构建全社会共同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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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2月2日09:27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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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西安12月2日电(记者 许祖华)针对危害家庭和社会稳定的家庭暴力问题,陕西省人大常委会于上月29日通过了一项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决议明确提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倡导构建一个由众多部门和单位联手合作的机制和社会网络,遏制和消除家庭暴力。
调查显示,我国30%的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暴力行为。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对象是妇女、儿童和老人,其中女性占绝大多数。家庭暴力不仅给家庭成员、特别是妇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了极大的伤害,严重侵犯了妇女的人身权益,还给家庭和社会造成不稳定因素,家庭暴力已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
但过去一段时间,因为受“家庭暴力是‘家务事’”的意识影响,这个日渐突出的社会问题没能引起有关部门及社会的足够的关注,一些受害者只能到妇联等少数部门寻求援助。近年来,我国开始重视防治家庭暴力。2001年,我国《婚姻法》修正案增加了“禁止家庭暴力”条款,全国不少省区市也相继出台了相关的法规、决定,家庭暴力问题已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这次陕西省人大通过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突出强调了动员全社会共同努力,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重要性,并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范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应各司其职,对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投诉应及时受理。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机构、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应当依据有关规定,为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经济困难无力诉讼的妇女、老年人和儿童等受害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对因遭受家庭暴力侵害而投诉的公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积极接待并协助有关方面调查处理。施暴人所在单位应当对施暴人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劝阻、制止或向有关部门控告和举报家庭暴力行为的权利和义务。另外,决议还规定有法定职责制止和处理家庭暴力行为的机关和组织,接到举报、报案和控告后,不及时制止和处理,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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