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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院主管著作权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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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0月15日12:35 南方网-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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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法公布相关纠纷案的新司法解释,并于今日起施行南方都市报 2002-10-15 08:55:24
据新华社北京10月14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并于明天起开始施行。这个司法解释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在2002年10月2日举行的第1246次会议上通过的。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解释》不一致的,将以这个新《解释》为准。【在侵权发生地打官司】
发生著作权民事纠纷到哪打官司?新出台的《解释》作出明文规定: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同时,这个司法解释指出,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另外,提起诉讼的地点也有新规定:因侵犯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署名纠纷约定为先】
近年来,因署名问题、委托作品等发生的纠纷越来越多,给法院的审理判决也带来新的难题。《解释》对此作出更为具体和明确的规定,其基本精神提示人们,法制环境和市场机制下,保护自己的著作权和进行其他经济活动一样———最好先订“合同”。
这个司法解释说,因作品署名顺序发生的纠纷,人民法院按照下列原则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确定署名顺序;没有约定的,可以按照创作作品付出的劳动、作品排列、作者姓氏笔画等确定署名顺序。【出版者承担举证责任】
出版物侵犯他人著作权,出版者、制作者难逃其责。《解释》中突出强调,今后,出版者、制作者对其出版、制作承担合法授权举证责任;发行者、出租者对其发行或者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举证责任。
这个新的司法解释指出,出版物侵犯他人著作权,出版者应当根据其过错、侵权程度以及损害后果等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出版者对其出版行为的授权、稿件来源和署名、所编辑出版物的内容等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要依据《著作权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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