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个沉重的话题,一名死刑犯在被执行枪决之前,曾萌动捐献自己器官的念头,但这一念头遭到自己亲人的坚决反对,他本人也表示不再考虑此事。然而受刑后的当天,他的器官还是被捐献了。(见9月23日《天府早报》) 据悉,死刑犯杨自文被判刑之后,曾给家里写了最后一封信,表示面对将要来临的死亡,除了更多的后悔和自责外,还对父母表达了自己捐献器官的愿望。然而,儿子提出的捐献器官要求,遭到了父母坚决反对,他们认为不管怎么样,孩子来了人世一场,一定要留个全尸。或许受父母影响,杨自文立马否定了捐献器官愿望。应当说,杨自文父母有权说服儿子不捐献器官,其做法可以理解,无可指责。但我以为,就捐献遗体或器官来说,我们应当充分尊重个人意愿,特别是死刑犯,捐出器官后,既能减轻一份罪孽,造福于他人,也算是积点阴德吧。至于怎么捐、捐什么完全应当由个人说了算,任何人包括父母在内都不应干涉个人捐献自由,谁竭力劝阻和反对显然有悖捐献者的初衷和本意,必须加以制止,直至追究其应负的法律责任。 遗憾的是,捐献遗体或器官工作在我国还未形成气候,不少人受封建传统的思想影响,不仅自己不带头捐献,相反还游说亲朋好友不捐或少捐,造成尸源紧缺,给解剖研究工作增加了难度,更有许多等待器官移植的患者,挣扎在痛苦之中甚至死亡线上,只能眼睁睁看着完好的器官被火化浪费。 捐献器官到底谁能说了算,我看应当通过立法确定下来,最好由个人说了算,谁干涉妨碍捐献工作,就治谁的罪,惟有如此,才能提供稳定的尸源和器官,才能挽救更多人的生命,这是一件非常有意义的事情,没有道理不去做好。 (作者 李忠卿) 转自搜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