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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周先生停车场丢车谁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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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WS.SOHU.COM 2003年09月04日08:32 半岛都市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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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9月3日讯(记者 谷朝明 见习记者 李百明) 汽车在停车场丢失,为获赔偿周先生诉诸法律讨说法,官司打了一年多,负责收费的街道治保会等部门却成了“局外人”:治保会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不能作为被告。
周先生说,他平时将车停在延安二路一停车场,每月交50元看车费。2001年12月18日晚,他将一辆长安面包车停放在该停车场,次日发现车辆被盗。
由于周先生没有办理丢车险,事后,他向停车场及负责收费的延安路治安保卫委员会提出索赔要求,但遭到拒绝。2002年7月份,周先生一纸诉状将该治保会等单位告到市北法院。同年9月份,法院下达民事裁定书,认为“被告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驳回周先生的起诉。
周先生不服,又上诉到市中院。经市中院裁定,“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该民事诉讼由市北区人民法院重审。近日,法院将再次开庭审理此案。
今天下午,市北区延安路治保会负责人对记者说,第一他们不是法人,第二不是社会团体,第三不是个人,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不应该成为该案的被告。
另据了解,市公安局已决定将成立泊车公司(本报曾报道)。泊车公司将负责全市道路停车泊位收费,凡进入泊位的车辆,必须按规定统一交费,由专门的工作人员负责收费,泊车公司具备法人资格,统管全市停车场。届时,丢车索赔将“债有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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