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拒不还银行 保险公司代追偿
2002年9月8日09:44 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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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09月07日
本报讯 借款人吴某及其担保人张某因不能清偿银行到期债务,平安保险南京分公司在为两人还款后,行使代位权诉讼将他们告上法庭。昨日,南京秦淮法院受理了这一新类型案件。
原告诉称,其于去年8月8日与招商银行南京分行签订了《个人计算机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协议书》及一份补充协议,约定在保险期内,借款人未能按《招商银行个人贷款、借款合同》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视同发生保险事故,事故发生后三个月内借款人未履行约定义务,由保险公司负责偿还借款人所欠银行的款项。吴某于去年9月6日与招行南京分行签订了《个人计算机贷款借款合同》,贷款金额3900元,期限一年。张某于同日向保险公司出具了担保书,自愿为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约定了两年的担保期限。吴某去年10月向银行还款336.44元后,就未再支付任何款项,今年8月3日,原告向招行支付了3862.18元的保险赔款,招行向原告出具了权益转让书,将追偿权全部转让给了原告。(盛冰 田莉 双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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