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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欠薪场租方垫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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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1月5日11:06 南方网-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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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欠薪场租方垫付 省政府发出通知同时规定建筑企业欠薪由发包方垫付本报讯 (记者吴辉)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加大查处拖欠克扣工资行为。其中,如果发生经营者欠薪逃匿现象,将责成用人单位的(产权)主管部门或场地出租方垫付拖欠的工资。 省府办公厅在通知中指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用人单位欠薪行为的预防和查处工作的领导,把建立健全政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作责任制,作为各级政府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目标责任制的重要考核内容之一。坚决防止发生因违法拖欠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确保社会稳定。 根据通知规定,发生经营者欠薪逃匿的,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当立即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责成用人单位的(产权)主管部门(包括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方企业主管部门)垫付劳动者工资;无主管部门的,由厂房、设备、场地出租方垫付,建筑施工企业由发包方垫付。如全额垫付工资确有困难的,经劳动保障部门或人民法院确认后,可以按不低于被拖欠工资总额30%的金额垫付。对无法确认拖欠工资金额或垫付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垫付。 省政府要求,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健全欠薪综合治理机制。其中建设部门对建筑施工企业发生拖欠劳动者工资等违法行为导致集体停工、罢工或集体上访等事件的,不得让其以任何形式参加新项目的投标,并给予其相应的取消或降低资质等处罚。外经贸、对台部门要积极引导外资和港澳台企业建立健康正常的劳资关系。工商部门对克扣、拖欠工资情节严重的企业,经劳动保障部门确认后,依照职能暂不予办理工商执照年审。工会部门要发挥监督作用,对用人单位克扣、拖欠工资的,要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今后将进一步加大联合执法检查的力度,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牵头,建设、经贸、外经贸、工商、工会、妇联等部门参加,每年开展一次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联合执法检查,有针对性的依法查处违法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督促用人单位及时补发拖欠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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