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县市人民法院日前审结了一起非法出具金融票证案,年过七旬的被告人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
杨某曾任辉县市某乡信用社某村信用站代办员。1998年4月28日,杨某同村村民史某、刘某(均另案处理)找到杨某,让其出具一份存单作担保借款之用。杨某在史、刘二人的盛情款待和软磨硬缠之下,为二人到辉县市国债服务部作抵押贷款。按照国债服务部融资借款的规定,杨某又为史、刘二人在《有价证券融资借款保证书》上加盖信用站公章及个人手章作保证,致使史、刘二人用该存单作抵押,在国债服务部贷款20万元,到期后不能偿还,给信用社造成了26万余元的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身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为他人出具存单、保函且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魏新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