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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种检察建议法院必扯回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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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0月12日04:10 四川在线-天府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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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报讯(刘婕记者魏娜) 日前,省高院、省检院在全国的省级两院中率先会签“关于全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民事、行政诉讼中应用《检察建议》的意见”。“意见”规定,有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原生效判决、裁定虽然符合抗诉条件,但经人民检察院与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协商一致,人民法院同意立卷审查的;原生效民事调解书明显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作出的诉讼保全、先予执行裁定或者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有错误,可以采用裁定更正或其他方式予以纠正的。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检察建议予以采纳的,应在6个月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提出检察建议的人民检察院;未采纳的,也应在6个月内说明理由,连同检察卷一并退回提出检察建议的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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