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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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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WS.SOHU.COM 2003年11月01日09:21 安徽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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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叶水茂 通讯员赵黎明)针对一些地方存在的非法圈占土地,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的问题,10月27日,省政府办公厅发出《通知》要求,严禁拖欠、截留和挪用被征地农民的补偿费,严格规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试点工作。
《通知》要求,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并解决好农民失地与失业问题。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必须处理好国家、集体和农民三者利益关系,严格执行法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凡征地补偿标准不符合法律规定,安置措施不落实,补充耕地责任、资金、地块不落实的,不予审批用地。要积极探索并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货币安置、农业安置、留地安置、社会保险安置和征地款入股等形式的长效机制,切实解决好失地农民的长远生计。要加强对征地补偿费管理和使用的监督,严禁拖欠、截留和挪用被征地农民的补偿费。
对被征用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问题,通知指出,考虑到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差异,授权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综合考虑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成新等因素,尽快制定被征用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报省政府备案后执行。
《通知》指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尚处于立法试验阶段,是土地制度的创新。有关市、县政府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试点中存在的问题,严格做到非试点乡镇不得使用试点政策,试点乡镇不得滥用试点政策,确保试点工作按照《安徽省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使用权流转试行办法》的要求健康、有序、规范运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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