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王条款”见得多了,也领教得多了,比如酒店所谓的“开瓶服务费”。不过,10月28日《中国青年报》的一则报道仍让我大开眼界:最近,河南省安阳市一些酒店贴出“店堂告示”,对自带酒水开瓶费作出规定:“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按安阳市餐饮商会通知,从10月16日起,凡自带酒水的顾客,收取酒店(该商品)售价的35%为开瓶服务费。对酒店未销售的酒水,收费标准如下:白酒50元/瓶、啤酒5元/瓶、饮料5元/瓶、色酒30元/瓶、洋酒300元/瓶。”对此,酒店还加了一个小“注”:“酒店保留选择顾客的权利;解释(权)归安阳市餐饮商会。” 之所以说大开眼界,是因为两点: 一,酒店太“黑”了一些。我不知道安阳人的消费水平如何,也不知道安阳人喝酒的档次如何,同样不知道为什么安阳的酒店竟敢下如此黑手。我所在的兰州市是个省会城市,在大多数中档以上酒店里,卖得最火的白酒大概是每瓶百元以内的,五六十元的销售情况最好。据此,我可以大致判断出白酒消费者的承受能力。也就是说,在兰州,如果酒店也订出开瓶费标准,大多数自带酒水的人就得付出酒价50%至100%甚至更多的开瓶费。同样,以我的经验,如果自带色酒,开瓶费就可以买一瓶色酒;如果自带啤酒,开瓶费就可以买两瓶啤酒。 消费者进酒店自带酒水,大概有两个原因,一个是怕酒店的酒贵,一个是怕酒店的酒假,所以应该算是无奈之举,并没有和酒店分享利润的意思。而且,自带酒水的人,起码要多点几个下酒菜,和不喝酒的人比起来,也算是一种额外消费吧。但是,酒店如此手狠,则完全是一种对付竞争对手的心态。 二,酒店太“牛”了一些。我不知道安阳酒店的经营情况如何,也不知道安阳酒店老板与餐饮商会的关系如何。我的感觉是,他们确实有些太牛了。什么叫“保留选择顾客的权利”,什么叫“解释‘权’归餐饮商会”?行会存在的理由,一是维护行业利益,一是规范行业行为。像安阳餐饮商会和安阳酒店这样联合起来共同应对消费者的情况,除了说明他们“牛”,还能说明什么? “霸王条款”如果少了“霸王逻辑”,就寸步难行。在安阳,酒店甚至还搬出了《消法》为开瓶费做后盾。但是,无论如何,谁也无法超越市场法则,比如“消费者是上帝”的理念。作为商家,你可以有你的经营定位,但你没有权利对你认为不合格的消费者进行惩罚性服务。 这种“霸王条款”可以说是最不成熟的“市场行为”,因为在商家眼里,消费者仍然可以任其宰割。同时,我也意识到,酒店限制自带酒水或对自带酒水收取高额开瓶费的行为,明显地含有歧视穷人的态度———如果你是富人,你就喝我的高价酒;如果你是提着便宜酒来喝的穷人,我就让你为此付出必要的代价。 用经济学术语来说,安阳酒店行业为开瓶费统一订价,已经构成了事实上的“勾结”,目的是形成价格联盟,实行价格控制。正如亚当·斯密所说,同一行业的人即使是为了娱乐和消遣而聚在一起,他们的聚会也会以对付公众的阴谋或抬高价格的计划而结束。但是,在一般情况下,这种关系都不会长久。一个重要的原因是,酒店面对的是市场,只要商家之间还存在竞争关系,只要消费者还有选择余地,这种勾结都会不攻自破。 我所在的城市,许多酒店也在显著位置设有“谢绝自带酒水”之类的告示牌,但我和我的很多朋友经常自带酒水去那里吃饭,却从来没有人强行收取过开瓶费。不知道这样的牌子是不是给同行看的,但很明显,他们不敢因此和顾客硬碰硬。 这种不攻自破是需要时间的,中消协已经认定安阳酒店业“开瓶服务费”统一订价违法,那么《消法》就不应该还维持现状。而且,从消费者的感情出发,这种霸道的条款也不应该等它自生自灭。 (作者 尚德琪) 转自搜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