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商委、市政管委、环保局及有关商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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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一时期,我市一些商业、餐饮单位在经营活动中,由于不注意对周围环境的保护,造成噪声扰民及卫生环境脏乱等现象,影响了市民的生活和休息,也造成了对环境的污染。为规范商业经营行为,维护首都的环境和商业形象,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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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事商业经营活动必须遵守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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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商业单位在经营活动中不得使用高音喇叭从事商业宣传或者采用其他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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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经批准在店外从事商业促销和经营活动的,不得使用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音响器材;经批准使用音响器材进行商业促销的,不得影响周围的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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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经营活动中不得乱排污水、乱倒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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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除经批准的消夏露天经营场所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户外进行商业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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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店外露天经营活动中严禁使用明火,不得在现场进行煎、炒、烧烤等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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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经营活动中不得占用公共道路影响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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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未经广告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户外散发、张贴商业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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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各区县对违反以上条款的商业经营单位,由商委、城管、环保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进行查处;市有关部门将对该通知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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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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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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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0一年八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