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护车撞人逃逸被判赔款366万
2002年9月20日03:21 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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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李桂茹 通讯员 张文惠
9月4日,深圳市罗湖区法院判处一桩救护车撞人逃逸案。法院判决深圳博爱医院在已支付中学生林惠积136万元治疗费的基础上,再赔偿230万元。该判决结果创下广东省交通事故赔偿最高纪录。
2000年4月2日凌晨1时,17岁的中学生林惠积参加同学生日聚会后回家,在深圳笋岗路加油站附近,为走近路翻越马路护拦时,一辆白色大型救护车贴着护栏飞驰而过,林刚翻过护栏被车撞到5米开外。事故发生后,救护车先是减慢了速度,后又加大油门奔去不见了踪影。1个多小时后,林才被送医院抢救。后据交警调查,撞伤林惠积的车是深圳博爱医院救护车,但救护车并非是去执行抢救任务。
罗湖区交警大队侦破了这宗交通肇事逃逸案,10月10日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根据现场材料及问话材料分析,陈某驾车肇事后不顾后果,未保护现场而驾车逃逸,使事故责任无法认定,陈某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林惠积无责任。”
林经医院抢救一个月后才苏醒过来,虽然保住了性命,但因脑损伤而成了植物人。尽管博爱医院先后支付了有关治疗费136万元,但林的父母为了给儿子治病仍然四处举债。
围绕林的治疗费用和赔偿问题,双方曾进行过多次协商,但因争议过大未能达成协议。林父向法院递交诉状,法院一审判赔366万元,其中包括20万元精神损失费。如林惠积5年后仍未康复,原告可向被告再行主张。博爱医院对此判决不服,表示要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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