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昨天《精神病人为何婚检过关》一文,报道了精神病患者小于和丈夫吴某的困惑。昨天,记者走访有关部门后得知,除非精神病患者自己说出事实,否则相关部门无法查出。闸北区民政局婚姻科吴科长告诉记者,如果精神病患者没有在领取结婚证的现场发病,工作人员是无法质疑的。
因为民政部门是凭借“四证”发给结婚证,即身份证、户口簿、单位或居委会、街道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及婚前体检机构出示的关于适于结婚的结论性证明。由于小于的“四证”齐全,当时举止正常,民政部门必须颁发结婚证书。民政部门指定的婚检机构、某妇幼保健所的陈医生说,只有专门的精神检查部门,才有特殊的检查仪器。虽然婚前检查是根据相关法规例行的,目前,婚检机构还只是检查所有的内科和血样,如果精神病患者不主动提供病史,在其正常的时候,医生仅通过交谈,是无法发现其是否患有精神疾病的。
昨天晚上,记者接到一些读者打来的电话,对精神病患者顺利“领证结婚”提出建议。管女士说,她的好朋友曾嫁给一个精神病患者,由于婚前不知道,当她在婚后发现后,感到非常痛苦。她说:“既然相关法律限制精神病患者结婚,出具‘四证’的部门应该多些责任心,婚检机构也应该配备相应设备。”
我国《母婴保健法》第10条规定,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服务,其中的一项内容是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的检查。
卫生部在1986年发布的《异常情况的分类指导标准(试行)》中规定,婚配双方均患有重症智力低下的,不许结婚;性病未治愈者,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症和其他精神病发病期间,各种法定报告传染病规定的隔离期,暂缓结婚。(记者刘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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