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南宁6月24日电 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86万余元的原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常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副主席刘知炳,今天被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 刘知炳违法所得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5万元。 刘知炳曾任广西柳州市副市长、代理市长、市长、中共柳州市委书记等职务。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刘知炳于1990年至1998年初在担任柳州市主要领导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多次为他人的请托事项提供帮助,并于1993年至1999年间先后53次非法收受他人的钱财共计折合人民币866322元。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知炳受贿数额巨大,所犯罪行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败坏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声誉,犯罪情节严重,依法应予严惩。鉴于被告人刘知炳有自首情节,积极退赃,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作出以上一审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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